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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借款费用

发布时间:2006/11/14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第十三章  借款费用
1.   借款费用的四部分:利息、溢价(折价)摊销、辅助费用、外币借款汇兑差额。
2.   借款可分为专门借款和其他借款
(1)对于其他借款产生的借款费用,要记住两句话: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1)     对于专门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四部分],有两个去向:资本化和费用化
辅助费用
费用化
A、金额较小,简化,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资本化时,既不与资本化期间相联系,也不与资产支出数量相挂钩。
B、金额较大,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计入的财务费用
资本化
C、金额较大,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
汇兑差额
费用化
A、如不在资本化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
资本化时,只与资本化期间相联系,而不与资产支出相挂钩
资本化
B、如在资本化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
利息(包括溢折价摊销)
费用化
A、除资本化利息(折价溢价摊销)以外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在资本化时,既要与资本化期间相联系,也要与资产支出相挂钩
资本化
B、计算出资本化的金额后,将这部分利息进行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3.        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包括折价溢价摊销)在资本化: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Σ[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资本化率=(债券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当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债券期初账面价值×100%(债券期初账面价值可以简化为年初帐面价值)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A资本化起点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1)支付现金
(2)转移非现金资产
(3)承担带息债务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B资本化终点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实体建造实质上已经完成
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合或基本相符
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C暂停资本化
在资本化期间,工程发生了非正常中断(即计划外的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三个月
在运用上述公式计算资本化金额时,要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当企业的累计资产支出总额超出了专门借款总额时,对于超出部分的资产支出数不应当纳入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计算范围;
第二,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而且各部分可单独使用,并且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应当停止该部分资产借款费用资本化;
第三,当期允许企业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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