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财科学校 400

 
考试聚焦
注会全日制班:
2020面授班

2020届注会面授班
   2020年注会全日制面授会取证一路畅通,注会顶级名师教学。>>详情

注会周末班:
2020注会考试面授培训

2020年注会早备考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周末面授培训,早备考赢考试…>>详情

关注财科
关注北京财科学校

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注北京财科学校

首页 >> 会计职称 >>

关于对《注册会计师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处理规定》(讨论稿)提出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6/2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各市州注协会计师考试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草拟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 作弊行为处理规定》(讨论稿)转发给你们,请你办阅后提出修改意见。其修改意见请于1月26日前反馈至我办邮箱kpb@hnicpa.org。

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五年元月二十五日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 作弊行为处理规定

(讨论稿)

200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作弊行为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应考人员,是指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组织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级考试委员会)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本规定所称考试组织机构,是指财政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各级考试委员会,依据本规定负责审议认定违纪、作弊行为并做出处理决定;受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组织机构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的本科目有关违纪、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处理,并及时上报委托考试组织机构;必要时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将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五条 处理违纪、作弊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适用法规准确。

第六条 违纪、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应当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收集证据,进行必要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逐级上报。处理违纪、作弊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由做出处理决定的考试委员会所属的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纪、作弊行为处理

第七条 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违纪:

(一)将书籍、笔记、带有文字的纸张夹带至考场座位的;

(二)具备文字储存和音响功能的计算器及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带至考场座位的;

(三)在答题卷密封线外书写自己的姓名或准考证号、填写答题卡或答题卷时使用规定以外的书写工具;

(四)在答题卡或答题卷上做其他与答题无关标记的;

(五)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的,或没有按规定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粘贴条形码的;

(六)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七)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八)在考场内吸烟的;

(九)考试期间故意损毁试题卷、答题卷、答题卡或将试题卷、答题卷、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十二)其他违纪行为。

第八条 考试之前、之后在考试及工作场所有违反考试场所及考试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行为且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为违纪行为。

第九条 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作弊:

(一) 由他人冒名代考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免试资格的;

(三)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及规定以外工具的;

(四)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或在考场外协助应考人员答题的;

(五)互相交换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的;

(六)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的信息的;

(七)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八)相互讨论、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的;

(九)有违纪行为且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故意哄闹、扰乱考场秩序的;

(十)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条 在考试评卷期间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经专家鉴定为作弊试卷(指答题卡和答题卷)的,对应考人员按作弊处理。

(一)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二)同一试卷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三)两份答题卷答题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

(四)其他经确认为作弊的。

第十一条 通过弄虚作假骗取、伪造单科或全科合格成绩或全科合格证的行为,为作弊行为。

第十二条 凡有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违纪行为的人员,应终止应考人员本场考试,并责令其退出考场及考试场所。考试结束后,做取消应考人员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的处理。

凡有第九条所列作弊行为的人员,应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其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后,做取消应考人员当年全部考试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

凡有第十条所列作弊行为的人员,评卷工作结束后,做取消应考人员当年全部考试科目考试成绩,并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考试的处理。

凡有第十一条所列作弊行为的人员,将没收骗取、伪造合格证,应考人员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生的,取消全部考试成绩,并做不得再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考试的处理;应考人员不是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生的,将做不得再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考试的处理。

对于以前年度已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的人员,有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列作弊行为的,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将取消其已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或全科合格证。

凡有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列作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作弊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纪,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考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应考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

(四)命题及阅卷期间不按规定的工作规则、程序和要求工作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作弊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纪,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因失职造成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考试前利用工作之便泄露考试试题,未按规定时间提前拆看试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卷、答题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六) 考试期间包庇、协助考生作弊,传递考试信息,发现违纪、作弊行为不予制止的;

(七)考试期间利用工作之便将试卷带出、传递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题卷、答题卷、答题卡的;

(九) 考试后擅自拆启已密封的试题卷、答题卷、答题卡等的;

(十)利用工作之便擅自更改考试数据信息的;

(十一)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十二)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考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违纪、作弊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加重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销毁、藏匿作弊证据或伪造虚假证据;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作弊或通同作弊;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资料;

(四)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

(五)干扰、妨碍考试组织机构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对应考人员进行挟私报复或故意诬陷的,各级考试委员会应当严肃处理,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款、第九条第十款、第十条第四款、第十三条第五款、第十四条第十四款及本规定没有明确但又涉嫌违纪、作弊的行为,应注意收集证据,将涉嫌情况提请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违纪、作弊行为其他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当确认应考人员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违纪行为和第九条作弊行为时,考试工作人员在其答题卷分数栏和答题卡页首空白处签注“违纪”或“作弊”字样,在《应考人员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中记录应考人员的违纪、作弊情况,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当场向违纪、作弊人员告之考场记录内容。

对应考人员违纪、作弊使用的物品,应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违纪、作弊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连同答题卷、答题卡及有关证据一并报送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规定和《应考人员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对违纪、作弊行为提出处理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对应考人员处理,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当评卷期间评卷人员发现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时,应当填写《异常试卷报告单》,并按评卷工作程序核实后,提交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经专家鉴定确认为作弊试卷的,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作弊事实提交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议,并按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确认应考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行为时,应提交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议,并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应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作弊行为,应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均有责任受理对违纪、作弊行为的举报,经核实事实确凿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作弊行为发生后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制作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处理人姓名、身份证号及准考证号,或者被处理单位名称、地址,处理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处理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请复议,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机构名称及印章等。

第二十六条 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作弊行为受到本规定处理的,各级考试委员会视情况,可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雷同试卷数量,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发现集体作弊问题的,取消该考场该科目考试的全部成绩和该考点承办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试卷雷同或参与集体作弊的应考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考点同一科目,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取消该考点承办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雷同是应考人员依据本规定第九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的,取消会员资格;已取得合格成绩和全科合格证的,取消合格成绩和全科合格证;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由考试组织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三十条 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考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组织机构,对本地区违纪、作弊行为做出处理决定的,应报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组织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所认定的违纪、作弊事实有异议的,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或上一级考试组织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三十四条 接受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考试组织机构,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纪、作弊事实和处理依据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适用法规正确的处理决定,应当维持。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手续欠缺、适用依据错误的处理决定,应变更或撤销。因错误决定对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救。

第三十五条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制定并发布具体规则及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 月 日执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原则》的通知(财考〔2001〕12)同时废止。

分享到: 更多
Copyright © 2002-2021 www.caikepas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4006-199-112 010-60249453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嘉悦广场8号楼
京ICP备05065397号-4 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