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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教材 |
2015年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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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法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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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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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页第3行 |
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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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页倒数 |
我国《刑法》 |
改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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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页第9行 |
1.税法公平原则 |
改成“1.税收公平原则” |
6页倒数第18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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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八节 国际税收关系” |
31页 |
第二章 |
33页第七行至35页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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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 |
37页第9行至18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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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页第2行至第5行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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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页 |
增加 |
增加“三、电信业 |
4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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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页 |
对于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需要做出具体确定。 |
改为“还对经济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做出了具体确定” |
43页14行至15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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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第18行 |
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其中: |
改成“应当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应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其中:” |
41页第17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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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页倒数第6到8行 |
(4)集邮商品……。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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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页倒数第1行 |
(8)纳税人代有关行政……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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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页倒数第18行上方 |
增加 |
增加“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仍适用上述规定,其中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
44页12行至1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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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页第13至21行 |
(20)出租车公司……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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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页倒数第8行上方 |
增加 |
(20)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45页1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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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页倒数第6行上方 |
增加 |
(22)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
45页17行至18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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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页第4行和第6行 |
“售货机构” |
改成“受货机构” |
45页第26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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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页倒数第16行 |
增加 |
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
46页第10行至1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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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页倒数第2行上方 |
增加 |
增加“在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
46页倒数8行至第9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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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页倒数第2行 |
单位以承包、承租…… |
改成“营改增试点的单位以承包、承租……” |
46页倒数第7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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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页倒数第1自然段 |
“试点实施后,……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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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页第15行 |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改成“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48页第7行至8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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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页至49页 |
(六)一般纳税人…… |
删除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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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页倒数第16行 |
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
改成“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不含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
49页倒数第9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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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倒数第14行 |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后面增加“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49页倒数第4行至倒数第6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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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第3行 |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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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页倒数第5行 |
③橄榄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
改成“③花椒油、橄榄油、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和牡丹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征收范围,适用17%增值税税率。” |
51页第5行至第7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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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页第19行下方 |
增加 |
(6)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
51页倒数第6行至第10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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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页倒数第14行、15行 |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从高适用税率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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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页倒数第3行上方 |
增加 |
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
52页第13行至1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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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页第7行下方 |
增加 |
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 |
52页第26行至27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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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页倒数第4自然段 |
增加 |
(五)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
第53页第三整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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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页第14行下方 |
增加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
第53行最后1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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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页第19行 |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改成“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54页第6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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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页倒数第16行 |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改成“(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54页第12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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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页倒数第11、12行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
改成“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
54页第17行至18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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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页倒数第5行 |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改成“(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54页第19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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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页第10行 |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改成“(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54页倒数第9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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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页倒数第2行上方 |
增加 |
增加“第二,销售折扣又不同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让与销售折扣相比较,虽然都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但因为销售折让是由于货物的品种和质量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
57页倒数第4自然段整段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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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页第6行 |
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增加 |
“,同时应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对2014年7月1日后的有关行为进行征收率的处理:” |
58页倒数第1行至59页第2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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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页第10行 |
最后增加 |
增加“2014年7月1日以后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59页第7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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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页第13行 |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后方增加 |
增加“2014年7月1日以后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59页第10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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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页第1行下方 |
增加 |
增加“(4)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布前,已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以选择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有关规定或者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
60页第2至4自然段整段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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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页第2自然段 |
9.注册在北京市…… |
改成“9.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60页第5自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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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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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13、14中试点前增加“营改增” |
6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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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第15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税函[2004]128号)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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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第17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抵扣期限进行了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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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页第1行 |
(指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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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页第2行 |
(2014年1月1后开具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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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页第15行下方 |
增加 |
增加“8.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
63页倒数第17行至65页倒数第2行整体内容 |
63页倒数第19行到22行 |
4.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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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页最后一个自然段 |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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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页倒数第3行 |
如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前方增加 |
增加:该做法是指其扣减进项税额计算依据不是按该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原进价,而是按发生上述情况的当期该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实际成本”按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
70页第12行至20行 |
73页第9行 |
增加 |
(10)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
76页倒数第8行至77页6行 |
74页最后一行 |
增加 |
增加“6.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言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78页倒数第7行至倒数第6行 |
76页倒数第15行 |
2.纳税人的认定。规定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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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页第2自然段 |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不得免税、减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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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页第8行下方 |
增加 |
增加“根据《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
84页倒数第2自然段 |
82页第1行下方 |
增加 |
增加“(8)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办法 |
85页倒数第9行至86页第15行 |
责任编辑:jiaoluoyich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