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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教材变化对比《税法》之一

发布时间:2015/4/2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作者:caike  点击数:

 

2014年教材

2015年教材

 

第一章 税法总论

页码

内容

内容

页码

 

 1页第3行

 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删除

 

 

6页倒数
第17行

 我国《刑法》

 改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8页第9行

 1.税法公平原则

 改成“1.税收公平原则”

 6页倒数第18行

 

 

 

 新增“第八节 国际税收关系”

31页

第二章
增值税法

33页第七行至35页结束

删除

 改为“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之所以能够在世界上众多国家推广,是因为其可以有效地防止商品在流转过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并使其具备保持税收中性、普遍征收、税收负担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实行比例税率、实行价外税制度等特点。我国从1979年开始在部分城市试行生产型增值税。2008年国务院决定全部实施增值税改革,即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2011年底国家决定在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征(以下简称“营改增”)工作,近几年“营改增”试点地区已扩层到全国、“营改增”的行业不断扩大,2015年有望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37页第9行至18行

 

37页第2行至第5行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删除

 

 

 38页
第14行
下方

 增加

 增加“三、电信业
 电信业应当按照《关于电信业将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2.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40页

 

 41页
第16行

 对于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需要做出具体确定。

 改为“还对经济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做出了具体确定”

 43页14行至15行

 

 41第18行

 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其中:

 改成“应当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应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其中:”

41页第17行

 

41页倒数第6到8行

(4)集邮商品……。 
(5)邮政部门……。

 删除
 后面的序号相应发生变化

 

 

41页倒数第1行

(8)纳税人代有关行政…… 
(9)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

 删除

 

 

42页倒数第18行上方

增加

 增加“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仍适用上述规定,其中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44页12行至14行

 

43页第13至21行

(20)出租车公司…… 
(21)在水路运输…… 
…… 
…… 
(26)广播影视服务……

 删除

 

 

43页倒数第8行上方

 增加

(20)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45页14行

 

43页倒数第6行上方

 增加

(22)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45页17行至18行

 

44页第4行和第6行

“售货机构”

 改成“受货机构”

45页第26行

 

44页倒数第16行

增加

 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46页第10行至13行

 

44页倒数第2行上方

 增加

 增加“在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46页倒数8行至第9行

 

44页倒数第2行

 单位以承包、承租……

 改成“营改增试点的单位以承包、承租……”

46页倒数第7行 

 

45页倒数第1自然段

 “试点实施后,……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删除

 

 

 46页第15行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改成“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8页第7行至8行

 

47页至49页

(六)一般纳税人…… 
(七)试点前发生业务的税务处理……

 删除全部内容

 

 

49页倒数第16行

 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改成“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不含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49页倒数第9行

 

49倒数第14行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后面增加“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9页倒数第4行至倒数第6行

 

 50第3行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删除

 

 

50页倒数第5行

 ③橄榄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改成“③花椒油、橄榄油、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和牡丹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征收范围,适用17%增值税税率。”

 51页第5行至第7行

 

51页第19行下方

 增加

(6)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7)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率。
(8)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51页倒数第6行至第10行

 

51页倒数第14行、15行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从高适用税率

 删除

 

 

51页倒数第3行上方

 增加

 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52页第13行至14行

 

52页第7行下方

 增加

 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

52页第26行至27行

 

52页倒数第4自然段

 增加

(五)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第53页第三整段

 

53页第14行下方

增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第53行最后1段

 

53页第19行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改成“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54页第6行

 

53页倒数第16行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改成“(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54页第12行

 

53页倒数第11、12行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改成“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54页第17行至18行

 

53页倒数第5行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改成“(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4页第19行

 

 54页第10行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改成“(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4页倒数第9行

 

56页倒数第2行上方

 增加

 增加“第二,销售折扣又不同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让与销售折扣相比较,虽然都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但因为销售折让是由于货物的品种和质量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57页倒数第4自然段整段内容

 

 58页第6行

 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增加

 “,同时应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对2014年7月1日后的有关行为进行征收率的处理:”

58页倒数第1行至59页第2行

 

 58页第10行

 最后增加

 增加“2014年7月1日以后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59页第7行

 

 58页第13行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后方增加

 增加“2014年7月1日以后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59页第10行

 

 59页第1行下方

 增加

 增加“(4)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布前,已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以选择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有关规定或者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经商务部授权的升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4年3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前述第(3)项规定执行;2014年4月1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次月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前述第(3)项规定执行。”

60页第2至4自然段整段内容

 

59页第2自然段

 9.注册在北京市……

 改成“9.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0页第5自然段

 

 59

 

 11、12、13、14中试点前增加“营改增”

 60页

 

61第15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税函[2004]128号)中》”

 删除

 

 

61第17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抵扣期限进行了调整》

 删除

 

 

62页第1行

 (指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删除

 

 

62页第2行

(2014年1月1后开具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删除

 

 

 62页第15行下方

 增加 

 增加“8.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1)适用该办法的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①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A.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B.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C.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②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③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3)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4)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5)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6)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核定方法顺序,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7)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8)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第(2)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9)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10)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②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③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11)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并制定出《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63页倒数第17行至65页倒数第2行整体内容

63页倒数第19行到22行

 4.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

 删除

 

63页最后一个自然段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删除

 

66页倒数第3行

 如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前方增加

 增加:该做法是指其扣减进项税额计算依据不是按该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原进价,而是按发生上述情况的当期该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实际成本”按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
 前述实际成本的计算公式,如果属于进口货物是完全适用的;如果是国内购进的货物主要包括进价和运费两大部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70页第12行至20行

73页第9行 

 增加

(10)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①所列的分支机构自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之日起,按照财税〔2013〕111号文件以及本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②所列的分支机构在维持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计算应交增值税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的办法。
 ③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的站段,下同)本级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调整为1%,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按下列公式计算,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
(二)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站段汇总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仍为3%,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总部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属站段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

76页倒数第8行至77页6行

74页最后一行

 增加

 增加“6.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言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78页倒数第7行至倒数第6行

76页倒数第15行

 2.纳税人的认定。规定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删除

 

77页第2自然段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不得免税、减税

 删除

 

 81页第8行下方

 增加

 增加“根据《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84页倒数第2自然段

 82页第1行下方

 增加

 增加“(8)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办法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的规定,融资租赁货物出口的政策内容适用范围如下:
 ①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施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具体应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②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海洋工程结构物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③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上述融资租赁企业,仅包括金融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
 上述金融租赁公司,仅包括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上述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有形动产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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