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一般纳税人依据及税率、征收率的运用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计税规则归纳
2.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计税规则归纳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税规则归纳
二、个人转让购买住房
除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不足两年 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两年或两年以上 免征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
三、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四、扣税价款凭证要求
(一)2016年4月30日及之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